《婚姻法》规定,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,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。在离婚协议中,探望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,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,对于探望的时间、地点、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,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,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,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。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,对于探望权往往这样书写: 双方婚生女某某(某年某月某日出生〉随女方生活,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 X X 元,直到独立生活止。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望权,在每个月的单周五,根据女子的意愿,在协议的地点探望女儿,如有特殊情况,探望时间、方式由双方约定。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,周六或周日送回,律师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。 一般而言,每月探望的次数不宜过多,若探望过度频繁,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, 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。等孩子10周岁以上,具体探望的时间及方式,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,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。